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生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委、省政府工作部署,全面完成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工作任务,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,促进局属测绘生产单位提高综合实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“科学、公平、责任、效益、风险”的原则,兼顾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利益,把按劳分配、按管理要素分配、按贡献分配相结合,着力提高局属测绘单位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,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与水平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测绘生产单位。局属测绘生产单位包括:国测第一大地测量队、国测第一地形测量队、国测第二地形测量队、国测大地数据处理中心、国测第一航测遥感院、国测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、国测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、陕测测绘开发服务中心、国测陕西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、陕西测绘仪器计量监督检定中心、西安地图出版社。职工人数指本单位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(含聘用一年以上职工)。
第四条 为保证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,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、省委省政府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有关规定,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。
第二章 考核指标
第五条 考核突出效率效益、质量与科技。考核实行百分制,每项指标达到要求给予相应分值,未达标的不得分,部分指标按完成情况加减分。同时实行“一票否决”制。
第六条 考核指标为:(1)局统管项目执行;(2)局统管项目成果质量;(3)服务收入;(4)市场收入;(5)收入结存;(6)安全生产与保密;(7)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;(8)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以上指标的分值和说明详见附件。
第七条 实行“一票否决”的事项有:
1. 未按项目工期完成局统管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;成果质量出现批不合格或发生三个批次及以上抽样不合格的;
2.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泄密事件的;
3. 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;
4. 由局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局党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三章 考核程序
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,由局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筹负责,领导小组下设的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,完成考核工作的审查、评定、奖惩等工作。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(设在局基础测绘管理处)负责具体考评与协调工作。具体指标的考核分工如下:
1. 局统管项目执行、安全生产由基础测绘管理处考核;
2. 局统管项目成果质量由技术质量监督处考核;
3. 服务收入、市场收入、收入结存由规划财务处考核;
4. 保密由局办公室会同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考核;
5. 科技创新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考核;
6. 人才队伍建设由人事处考核;
7. 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由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、监察审计处考核。
第九条 各处室在完成专项指标考核后,将得分、情况说明及建议报送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,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计算考核成绩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,报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。
第十条 局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结果,提交局党组审定。考核成绩≥85分的,具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资格,优秀等级的比例控制在30%之内;考核成绩≥70分且<85分的,考核等级为良好;考核成绩≥60分且<70分的,考核等级为合格;考核成绩<60分的,考核等级为不合格。
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
第十一条 局党组根据考核结果对单位班子成员予以奖罚。单位班子成员包括:单位法定代表人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。本奖励办法所兑现奖金为税前奖金。
第十二条 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单位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奖励,考核奖金由各单位承担。
奖励额度=考核分数*奖励基数*奖励额度系数*职工人数系数。
奖励基数由局党组另行确定。
奖励额度系数分别为:单位法定代表人1.0,党组织主要负责人0.8,班子其他成员0.5至0.7(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,奖励额度系数为1.0)。
单位职工总人数小于等于50人时,职工人数系数为1.0;单位职工人数大于50、小于等于150人时,职工人数系数为1.1;单位职工人数大于150、小于等于300人时,职工人数系数为1.2;单位职工人数大于300人时,职工人数系数为1.3。
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风险保证金制度。单位法定代表人交纳10000元,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纳8000元,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交纳5000元。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单位返还责任风险保证金,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发生“一票否决”的单位责任风险保证金作为罚金不再返还。
第十四条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,由局党组根据情况予以奖励。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发生“一票否决”的单位,不再根据考核结果奖励,并由局党组根据情况做出处罚决定。
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以及在考核中出现虚报、瞒报情况的单位,一经查实,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。
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,次年3月进行考核结果的复核并予以反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